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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权转移后的剩余变更登记(

2014-6-29

办  事  指  南
一、事项名称:土地使用权转移后的剩余变更登记(变更登记)
二、法律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
4、《土地登记办法》
5、《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》
三、申请材料
1、土地登记申请书
2、地籍调查表、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
3、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
4、《土地使用证》
5、变更后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
6、转让、赠与、分割等的协议书、契约、司法部门的裁定书、判决书等产权转移证明资料。(赠与合同、分割协议、受遗赠证明应当办理公证。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,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、澳、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当办理公证。)
7、未经公证的买卖协议书需提交证明事实的《到场声明书》
8、其他相关材料。
四、承诺时限
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。
五、收费项目:1、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2、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
六、收费标准
1、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:①党政机关、团体、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(含2000平方米)以下的200元/宗,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,最高不得超过700元;②企业、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(含1000平方米)以下100元/宗,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,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;③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(含5000平方米)以下的300元/宗,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,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;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(含100平方米)13元/宗,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/宗,最高不超过30元/宗。
2、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:①普通证书:5元/证(个人)、10元/证(单位);②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国家特制证书的20元/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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